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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25    点击:

    沈阳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系,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15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单亲家庭等情况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七)被学校认定为孤儿大学生,指标单列,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时间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推荐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下达的助学金分配名额,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向各学院分配助学金名额。

(二)申评过程

1.学校对奖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2.个人申请。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3.学院初审。各学院必须按照上述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和申请学生的综合表现及家庭经济状况,参照《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按分配指标提出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4.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5.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学生工作处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

(三)公示

学校将评审结果和拟推荐获资助的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上报审批

公示结束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由大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月统一将助学金通过银行转存到获奖学生本人帐户。

第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串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沈医院发〔2024〕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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