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内容包括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我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武装部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学生军事训练过程中,学校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
第九条 武装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器械的保障。
第十条 武装部和军事机关要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教务处与武装部、军事理论教研室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武装部部长,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武装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五条 武装部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要求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大一新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实行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武装部向省军区提出计划,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军事理论教研室,负责军事理论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军事理论课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由辅导员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学时为36学时。
第二十四条 军事理论课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注意仪表仪容。
第二十五条 军事理论课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聘请的军队派遣军官在军事理论课任教期间,由学校发给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纳入武装部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做好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每年新生军事训练结束后,举行军训汇报大会,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学生,按《沈阳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