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学生人数按当年辽宁省教育厅实际拨付资金数量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五)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获得两次沈阳医学院综合奖学金;
(七)学校认定的孤儿大学生,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退役复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
(八)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各学院必须按照上述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参照《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等标准,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时间按照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下达的奖学金分配名额,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向各学院分配奖学金名额。
(二)申评过程
1.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2.个人申请。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学院初审。各学院必须按照上述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申请学生的综合表现,参照《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等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按分配指标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4.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学生工作处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
(三)公示
学校将评审结果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上报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发放证书
通过审批的获奖学生由国家统一颁发奖励证书。
第七条 奖学金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由大学生资助中心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奖学金通过银行转存到获奖学生本人帐户。
第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串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