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激励犯错误的同学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与其他同学共同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各二级学院要责成专人对违纪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关心他们的成长,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积极立功,并主动向组织和老师汇报思想转变情况。
第二条 奖励与处分减轻原则
对于违纪后表现突出,奖励积分达到40分、50分、70分、100分时,分别可以申请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对于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获得一定奖励积分但没有达到撤销处分规定积分的,可以降低处分的档次。
第三条 可积分项目
1、获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或学习单项奖,分别可得50分、30分、20分、20分。
2、国家外语四级、六级考试达到合格线可分别得20分、40分;成绩达到优秀可再得10分。
3、学期末全部科目考试及格的,可得10分。
4、在参加学院、学校或学校级别以上与学风建设有关的竞赛中获奖的,可分别得5分、10分、20分。
5、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学年每提高1个名次,可得1分。
6、考取研究生的,可得80分。
7、所在宿舍为免检宿舍的可得10分。
8、好人好事,每人次可酌情得5分、10分。
9、对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等的违纪行为能够及时举报、制止或提供线索,使之得以避免或尽快查清的,可得5分、10分、20分。
10、参加学院、学校或学校级别以上大型活动有突出贡献的,每次得5分、10分、20分
11、对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得40分。
12、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的,每次可得50分;所在班级获学校奖励的,每次可得10分。
第四条 上述积分项中没有列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项目的积分,由各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积分。
第五条 执行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半年以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请。
2、凡积分项,需经违纪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班级学生同意测评率达到85%以上,各学院核实记录,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被批准撤销处分的,在毕业时执行,处分材料留在学校备案。降低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按其所降到的处分对待,原处分材料留在学校备案。
4、在学期间,再次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理。
第六条 因政治问题和考试违纪而受到的纪律处分不予撤销。
第七条 在校最后一个学期违纪,除表现特别突出的,原则上纪律处分不予撤销。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沈阳医学院
20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