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切实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9〕19号)和《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沈医保发〔2019〕139号)精神,结合沈阳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范围
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条 参保步骤
(一)大学生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实行按年申报、缴费。
(二)各学院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参保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资料上报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大学生按要求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条 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医保待遇期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未在集中参保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待遇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市就医持医保码或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包括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
异地就医无需办理备案,免申即享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在沈阳市统筹区外的地区住院享受与沈阳本地同等待遇。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沈医院发〔202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