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集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我校大学生入伍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实推进我校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征集大学生入伍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意见》(辽征[2011]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教发[2013]152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2015]11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宁省军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激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入伍是指服义务兵役。
二、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三、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
四、退役大学生回校就读,申请转专业,在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转专业政策的条件下,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10%,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以转入同批次其它专业,转入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比例不能超过本专业原有学生数的5%。
五、本科大学生入伍前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而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在入伍期间荣立功或受奖,复学后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六、本科大学生因成绩未达标而不具备学位授予资格者,如自愿应征入伍,在服役期满复学后,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0者,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七、退役高职专科学历士兵,经审核合格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单独下达录取计划、单独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均可录入普通本科;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当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要求,免试入学继续学习。退役普通本科学历士兵报考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八、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学校在组织发展、就业推荐和各级评优评先工作中优先推荐。
九、入伍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课程学分。入伍所在学期未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可以免试并直接认定课程成绩及学分、绩点,免试的课程成绩按所在专业班级平均分记载,若平均分低于75分,课程成绩按75分记载。
十、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两年内综合测评德育成绩总分加5分。
十一、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学后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实行指标单列。
十二、退役大学生士兵两年内选读我校同等学历或专业课程的,经学校考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免试入学。
十三、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十四、对上半年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班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入伍前提前组织考试及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许其毕业,并在当年及时发放毕业证,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学位证。
十五、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