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以院系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获得两次沈阳医学院综合一等奖学金;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退役复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时间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下达的奖学金分配名额,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向各学院分配奖学金名额。
(二)申评过程
1.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2.个人申请。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个人申请材料。
3.学院初审。各学院必须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参照《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等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4.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下达的奖学金名额,按照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学生工作处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
(三)公示
学校将评审结果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上报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发放证书
通过审批的获奖学生由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奖学金发放。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工作处通过学校计划财务处,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奖学金通过银行转存到获奖学生本人账户。
第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串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沈医院发〔2024〕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