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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6-11    点击:

沈阳医学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电〔2021〕128号)和《辽宁省关于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冒名顶替上大学,重点是普通高等教育高考中的冒名顶替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我校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工作在校“630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校“630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会同校“630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检查和监督有关工作。

第四条 “630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院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

 员:(以笔画为序)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纪委正处级纪检员、附属卫生学校校长、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副处长、研究生院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630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责任部门应当将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相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责做好我校高考考试招生、考生户籍信息管理,提供学籍学历信息比对与户籍信息比对、报名资格审核、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和学籍学历管理等工作。各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对新生资格审查和学籍学历管理审核各环节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三章 考生资格审查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应当加强录取信息管理。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录取信息,明确录取结果查询渠道,提供网站、电话、微信公众号、官方QQ群等方式供考生或家长查询录取结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应当严格录取通知书寄递管理。规范寄递程序和操作流程,建立专人负责制。根据辽宁省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会同邮政企业准确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收件人信息。使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递,不得采用平信方式,寄递详情单等应当归档保管。录取通知书必须邮寄给考生本人,原则上应由考生本人签收。

第四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

第八条  建立二级学院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各二级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进行逐一核查。将现场采集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当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实行一人复查、一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责任部门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与生源地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实存疑信息,组织专门调查。对于查实的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他违规录取的新生,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十一条  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后,教务处应当按照学籍电子注册要求,依据审定的新生学籍注册名单,明确专人及时登录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确保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二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各二级学院应当督促指导新生及时登录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补全、核实、纠正。

第十三条  教务处应当自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个月内据实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成分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因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派出所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证明,教务处审核后及时进行变更。对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历证书核查机制。规范学历证书的领发和电子注册,应将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人像比对不一致、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得办理学历证书;无合格学历证书,不得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学历证书损毁或遗失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核实同意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并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第十七条  学历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却因工作失误造成注册信息错误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勘误。涉及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专业、民族成分、毕(结)业结论的,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责任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工作处配备专职人员完善档案管理保管,各责任部门要将学籍档案管理作为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规范做好学籍档案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送移交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应当确保从学生报到入学到毕业离校全过程学籍档案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籍变动、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历注册信息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考试招生、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和附属卫生学校考试招生参照本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沈医院发〔202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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