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他们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13号)、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申请“绿色通道”,经审批通过后,可先办理报到手续,后续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完成学费缴纳。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烈士子女等属于国家优抚政策范围的学生;
(二)孤儿、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来自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的学生;
(四)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家庭近期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
第三条 “绿色通道”工作由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生需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财务处负责缓缴学费的后续管理和催缴工作。
第四条 “绿色通道”申请学生需在新生报到当天完成申请手续,领取爱心礼包,并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帮助下,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成学费的缴纳。
第五条 申请“绿色通道”的学生原则上应首先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问题。绿色通道缓缴学费上限与当年国家助学贷款上限额度保持一致,具体标准以当年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六条 获得“绿色通道”资助的学生应主动了解并办理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申请等相关手续,确保学费及时缴纳。财务处将定期进行学费缴纳提醒,学生需积极配合完成缴费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