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沈阳医学院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2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学校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 4%—6%的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校内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管理遵循“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沈阳医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落实和检查监督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至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资助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及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具体执行学校学生奖、贷、助、补、勤、减等各项资助政策,以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资助措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与解释,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与申请审核,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开展诚信和感恩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四章 经费适用范围

第八条 校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校内奖学金:包括院长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勤工助学:在校园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劳动实践机会,并支付相应报酬,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费减免:为孤儿学生提供学费减免。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为助学贷款学生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沈阳医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为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患重病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性补助。

新生“绿色通道”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缴学费、生源地助学贷款宣传以及发放爱心礼包等服务。

家访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慰问,提高资助精准度。

资助育人活动资金: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就业创业等资助育人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其他资助项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设立。

第五章 经费审批和监管

第九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财务处复核,学校领导审批,确保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校内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部)、沈阳医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接到申诉后,相关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校内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沈阳医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