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沈阳医学院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2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确保各项社会资助资金能够按照捐赠方的意愿精准发放到受奖励、受资助的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助学金两类。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应将捐赠协议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审批受奖助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统筹全校本专科生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班子、学生科长、学院辅导员构成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主要面向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具体奖助范围和奖助标准根据校方与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申请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五)符合捐赠方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社会捐赠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孤儿、单亲、父母无劳动力、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况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七)符合捐赠方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思想品德、科研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启动评审工作。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社会捐赠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要求确定初审名单,初审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部),经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后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评定结果。初审名单和评定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学校及时将获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报送捐赠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由二级学院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自行开展,评定结果需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根据评选对象类别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二级学院及时将获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报送捐赠方。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评选的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生对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诉,二级学院社会捐赠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根据相关捐赠协议举行颁奖活动并及时发放奖助资金。校级层面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层面的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相关组织负责,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评审情况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对校、院两级社会捐赠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捐赠方如有特殊要求,依照相关捐赠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奖骗助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社会奖助学金,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受奖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奖助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和捐赠方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自立、自强意识,鼓励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类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可根据本办法和捐赠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捐赠方其他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协商结果执行。捐赠条款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沈阳医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