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5-31 点击数:

沈阳医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切实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9〕19号)和《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沈医保发〔2019〕139号)精神,结合沈阳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范围

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条 参保步骤

(一)大学生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实行按年申报、缴费。

(二)各学院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参保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资料上报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大学生按要求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已在沈阳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续保时须向学校提供个人医疗保险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 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学生的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列入困难补助给予补贴。

第四条 医保待遇期

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途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大学生需持本⼈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缴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沈阳市医疗保险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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