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作者: 时间:2010-01-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沈阳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与方式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奖学金:

(一)市长奖学金;

(二)院长奖学金;

(三)综合奖学金。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单项奖:

(一)学习进步奖;

(二)单科状元奖;

(三)精神文明优秀奖;

(四)科技创新奖;

(五)考研奖;

(六)外语计算机过级奖;

(七)优秀特困生奖。

第六条学校评定以下若干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三好班级;

(二)优秀学风班;

(三)优秀学风寝室;

(四)学风进步班。

第八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或证书。

第三章 奖励评定

第九条市长奖学金的评定:

(一)申请市长奖学金的对象:

申请市长奖学金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学生,按照品学兼优的原则,在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市长奖学金人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市长奖学金的条件和评选办法: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

3.市长奖学金的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二;

4.各二级学院按评选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本学院学生民主推荐评选出获奖者;

5.各二级学院初审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批准并颁发奖金。

(三)评定时间:每年的10月份

第十条院长奖学金的评定:

(一)申请院长奖学金的对象:

申请院长奖学金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学生,按照品学兼优的原则,在本学年两个学期均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院长奖学金人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院长奖学金的条件和评选办法: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

3.院长奖学金的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一;

4.各二级学院按评选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本学院全体学生民主推荐评选出获奖者;

5.各二级学院评选后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议,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院长奖学金金额:

院长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四)评定时间:每年的9月份

第十一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一)综合奖学金在全校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学生中根据综合测评评分情况,每学期评定一次。

(二)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

一等奖学金为750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5%;

二等奖学金为375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10%;

三等奖学金为150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25%。

(三)综合奖学金的条件和评定办法:

1.综合奖学金的获奖等级,在同一专业同年级中按综合测评评分由高到低确定;

2.获奖学金者,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参评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

3.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在该学期内不得有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评定时间:每年3月份、9月份

第十二条奖学金发放办法及要求:

(一)综合奖学金于每学期开学后(院长和市长奖学金与每学年开学后),一次性发给获奖者;

(二)进入生产实习的班级学生不参加各项奖学金的评定;

(三)各二级学院要在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开、无漏洞、无差错;

(四)荣获奖学金的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不准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者其他不正当消费;

(五)荣获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欺骗行为,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单项奖的评定:

(一)评定目的:促进学生在学习、科技、考研、外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培养学生发挥专长,提高创新意识,鼓励学生立志成才。

(二)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三)评定基本条件和程序:

1.基本条件:本学年内无违纪,无处分,无学习不及格现象。

2.凡符合单项奖评定条件的学生,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班委会推荐、各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学生工作处审核;

(1)学习进步奖的条件:

在两个学期内学习成绩明显提高,学习刻苦、学习目的明确的学生,当学年下学期智育成绩在班级内较上学期智育成绩前进十名以上。

(2)单科状元奖的条件:

两个学期内所学考试课考试成绩排名在全校第一名,成绩并列时,以智育总分高者优先。

(3)精神文明优秀奖的条件:

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并有较大社会效益者。

(4)科技创新奖的条件:

①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③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

④参加市级以上科研活动并获得成果;;

⑤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较好社会声誉;

⑥在学术领域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

⑦在学校科技节获一等奖;

⑧参加教研室科研活动成绩显著,并有突出贡献。

(5)考研奖的条件:

应届毕业生经过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被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者。

(6)外语、计算机过级奖的条件:

①外语过级奖:六年制本科学生一次性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五年制本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专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②计算机考试: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或者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成绩80以上者。

(7)优秀特困生奖的条件:

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城市每月生活费在200元以下,农村在150元以下)

②必须具有县、区级以上特困证明;

③综合测评成绩年级排名前50%以内;

④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或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等比赛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创新、专利、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态度端正,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专业思想,勤奋学习,实习(实验)工作作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均获综合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三好班级”、“优秀学风班”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班级总人数的10%;

(五)该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条件:

(一)参评者应当是各班级班委会、团支部成员以上学生干部等;

(二)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期内所有考试课程均为及格以上,当学年度至少有一学期获三等以上奖学金;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每班1名,当年评为“三好班级”的班级可增加1名;

(七)该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分省、校两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经各部系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查,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专业前1/3;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5.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模范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6.在生产实习和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学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7.“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为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2%,校级“优秀毕业生”为本专业毕业生总数5%以内。

8.“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奖励办法: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集体奖的评定

(一)“三好班级”评定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班级形成勤奋、刻苦、好学的学习风气;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生活环境舒适、卫生、优雅、文明;

6.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7.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

9.“三好班级”的评选比例:全校班级总数15%;

10.“三好班级”每学年评比一次。

(二)“优秀学风班” 评定条件:

1.班级领导核心建设好,凝聚力强,各项活动排在学校的前列;

2.班级学生学习热情高,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班级形成了勤奋,刻苦奋发向上的学习风气;

3.班级学习制度健全,有学风建设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4.在学风建设方面有创新,措施得力,开展有特色的创建优良学风活动,为推动学校的学风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5.班级整体学习成绩(及格率、英语、计算机过级率)均列部系,年级前列;班级获奖学金人数达到班级总人数的50%以上;

6.学生党员、班干部的考试科目无不及格;

7.班级无留降级、无考试作弊等违纪学生;

8.对降级到本班的学生认真进行帮教,有帮教措施,效果良好,成绩有明显提高;

9.尊师爱校,遵守纪律,班级上课出勤率高,同学无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

10.学生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优秀,学习生活环境舒适、卫生、优雅、文明,有良好的学习和育人氛围;

11.班级其它方面表现在良好以上。

(三)“优秀学风寝室” 评定条件:

1.全寝室同学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奋发上进,讲文明,懂礼貌,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2.全寝室同学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爱护,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有良好的学风和室风,对其它寝室有良好的影响;

4.室内清洁,卫生环境舒适幽雅,卫生检查成绩优秀;

5.全寝室同学无吸烟、酗酒、赌博、打架、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

6.四人间全寝室同学两学期均获奖学金,六人间五人以上两学期均或奖学金。

(四)“学风进步班”评定条件:

1.班级整体学习成绩进步显著;

2.学习风气明显好转;

3.班级其它方面表现良好;

4.班级无留降级、无考试作弊等违纪学生;

5.评定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5%。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本奖励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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