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10-01-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沈阳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分。

本规定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及认识态度,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者被收容审察后释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治安拘留或收容审查期间,证实并无违法行为,误被拘留或收容审查者,免于处罚。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火、用危险品或者私自使用电炉等电热器者,除按规定、没收所用电器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私自接电源线或者破坏电路设施、广播线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内在校园里狂呼乱叫、聚众喧哗或者超强度播放录音者,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社会造成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会期间起哄、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或者喧哗打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酒后肇事者或者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住宿生旷宿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旷宿,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建立非法组织,编印非法刊物者:

(一)为首筹建非法组织,尚未正式开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组织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建立非法组织,尚未参加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已参加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编印非法刊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系非法刊物,而在上面发表文章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参与反动组织或者批印反动刊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为首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3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或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偷窃(包括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污秽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参与打架、滋事但未造成伤人后果者,负次要责任一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负主要责任一方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皮肉红肿、见血)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经校医认定需住院治疗)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以致发生病危或造成后遗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伤人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以上各款中,凡因打架之上而需要付医疗费用者,均由肇事责任者负担,已触犯刑律的要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或者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法轮功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

(一)阅读、观看、保存、散布淫秽、封建迷信、法轮功书刊或者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保存、散布淫秽、封建迷信、法轮功书刊或者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作弊者认定管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违反考场纪律,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1.未按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带入座位者;

3.自带草纸者;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6.未经允许使用、借用计算器或他人物品者。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1.上述6条之任一种行为无视批评教育而重犯者。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谈话者。

3.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纸未向监考教师汇报者。

4.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尚未构成抄袭者。

5.学生在考试前向教师套题,考后纠缠教师要求改分者。

6.为违纪者进行掩盖和说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视其不同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视为无效。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已构成抄袭者,予以记过处分。

2.桌面有字迹,经认定为本人所写,与正在考试的科目相同,不论是否抄袭,均以作弊论,并予记过处分。

3.为他人抄袭试卷提供机会或抄袭他人试卷者,予以记过处分。

4.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予以记过处分。

5.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予以记过处分。

6.互对答案、传递答案双方给予记过处分。

7.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均给予记过处分。

8.强拿他人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交换试卷,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第二次违纪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隐藏试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销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3.已构成考试违纪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诬陷监考教师和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4.考试成绩经认定属雷同卷的考试双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留校察看期间内,有任一违纪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学生在考试中违纪,考后纠缠监考、巡考人员、进行报复,加重处罚。

(四)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许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违纪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距毕业不到一年的学生,如犯有应当给予留校察看的错误,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并做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复核,由主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科、高职专科学生处分意见经二级学院学生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高职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

3.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办公室。

(三)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学生工作处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意见书,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应当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公示。处分文件一式四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存入学校文书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交人员记录在案。二级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六)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示之日算起。详见《沈阳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沈阳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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