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作者: 时间:2018-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对高等教育提出的“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沈阳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四条  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不得参与评定任何奖项。

第二章  奖励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有以下奖学金:

1.国家(政府)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市长奖学金;

4.院长奖学金;

5.综合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单项奖:

1.学习进步奖;

2.单科状元奖;

3.文明修身奖;

4.科技创新奖;

5.考研奖;

6.外语、计算机过级奖。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1.三好班级;

2.优秀学风班;

3.优秀学风寝室;

4.学风进步班。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颁发奖学金;

3.颁发荣誉证书;

4.颁发奖品。

第三章  奖励评定

第十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参见《沈阳医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参见《沈阳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市长奖学金的评定:

(一)申请市长奖学金的对象:

申请市长奖学金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照品学兼优的原则,在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市长奖学金人选。

(二)市长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评选办法:

1.基本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③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每学年综合测评均排在年级前五名,每学年均获得校级学生奖学金;

④曾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

⑤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

⑥身体健康。

2.优先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①获得英语六级或计算机国家二级证书;

②被评为省、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③有科技创新成果;

④见义勇为或做出突出社会贡献者。

3.各学院按评选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所在学院学生民主推荐评选出推荐人;

4.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组织校内评选,评出推荐人选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上级批准。

(三)评定时间:每年12月份。

第十三条  院长奖学金的评定:

(一)申请院长奖学金的对象:

申请院长奖学金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照品学兼优的原则,在本学年两个学期均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院长奖学金人选。

(二)院长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评选办法: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

3.院长奖学金的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

4.各学院按评选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所在学院学生民主推荐评选出获奖者,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5.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院长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四)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一)综合奖学金在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根据综合测评评分情况,每学期评定一次。

(二)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

一等奖学金为750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5%;

二等奖学金为375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10%;

三等奖学金为150元/学期/人,占在校学生总数25%。

(三)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评选办法:

1.综合奖学金的获奖等级,在同一专业同年级中按综合测评评分由高到低确定;

2.获综合奖学金者,必须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3.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在该学期内不得有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评定时间:每年3月份、9月份。

第十五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及要求:

(一)综合奖学金于每学期开学后(院长和市长奖学金于每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指定的学生缴费银行卡一次性发给获奖者;

(二)进入生产实习的学生不参加各项奖学金的评定;

(三)各学院要在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开、无漏洞、无差错;

(四)获奖学金的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不准用奖学金请客送礼或者其他不正当消费;

(五)获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欺骗行为,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单项奖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参与评定单项奖的学生,本学年内无违纪,无处分,无学习不及格现象。

1.学习进步奖的评定条件:

在两个学期内学习成绩明显提高,学习刻苦、学习目的明确的学生,当学年下学期智育成绩在班级内较上学期智育成绩前进十名以上。

2.单科状元奖的评定条件:

本学年两个学期内所学考试课成绩排名在全校第一名。成绩并列时,以智育总分高者优先。

3.文明修身奖的评定条件:

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并有较大社会效益者。

4.科技创新奖的评定条件:

①主编或参编学术著作、编著;

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署名为沈阳医学院的科研论文;

③以沈阳医学院名义申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④主持校级以上大学生科研课题;

⑤学术科技作品在学校科技文化节获一等奖;

⑥在省级以上大学生临床技能大赛中获奖;

⑦在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

5.考研奖的评定条件:

应届毕业生经过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者。

6.外语、计算机过级奖的评定条件:

①外语过级奖:本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专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②计算机考试: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或者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成绩80以上者。

(二)评选方法:凡符合单项奖评定条件的学生,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班委会推荐、各学院讨论决定,学生工作处审核。

(三)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2.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态度端正,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专业思想,勤奋学习,实习(实验)工作作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两个学期均获综合奖学金;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三好班级”、“优秀学风班”中起到积极作用。

(二)评定比例:班级总人数的10%。

(三)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参评者应当是各班级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及以上学生干部;

2.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威信;

3.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所有考试课程均为及格以上,并且至少有一学期获综合奖学金;

5.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二)评定比例:每班1名,当年被评为“三好班级”的班级可增加1名。
   (三)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第十九条  “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热心社会服务活动,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本学年内获得校级奖学金或校级荣誉称号;

4.积极进取,意志坚强,直面困难,乐观向上,自强不息,励志成才,事迹突出。

(二)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的评定名额,各学院在不超过评定总额的前提下,可适当向表现优秀的班级倾斜。

第二十一条  集体奖的评定:

(一)“三好班级”评定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班级形成勤奋、刻苦、好学的学习风气;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生活环境舒适、卫生、优雅、文明;

6.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7.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与比赛;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在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

9.评定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15%。

(二)“优秀学风班” 评定条件:

1.班级领导核心建设好,凝聚力强,各项活动排在学校前列;

2.班级学生学习热情高,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形成了勤奋刻苦、奋发向上的学习风气;

3.班级学习制度健全,有学风建设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4.在学风建设方面有创新,措施得力,开展有特色的创建优良学风活动,为推动学校的学风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5.班级整体学习成绩(及格率、英语、计算机过级率)均列所在学院年级前列;班级获奖学金人数达到班级总人数的50%以上;

6.本学年内,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不得有考试不及格科目;

7.班级无留降级、无考试作弊等违纪学生;

8.对降级到本班的学生认真进行帮教,有帮教措施,效果良好,成绩有明显提高;

9.尊师爱校,遵守纪律,班级上课出勤率高,同学无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

10.学生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优秀,学习生活环境舒适、卫生、优雅、文明,有良好的学习和育人氛围;

11.班级其它方面表现在良好以上。

(三)“优秀学风寝室” 评定条件:

1.全寝室同学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奋发上进,讲文明,懂礼貌,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2.全寝室同学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爱护,能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良好的学风和室风,对其它寝室有良好的影响;

4.室内清洁,卫生环境舒适幽雅,卫生检查成绩优秀;

5.全寝室同学无吸烟、酗酒、赌博、打架、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

6.四人间全寝室同学本学年两个学期均获奖学金,六人间五人以上本学年两个学期均获奖学金。

(四)“学风进步班”评定条件:

1.班级整体学习成绩进步显著;

2.学习风气明显好转;

3.班级其它方面表现良好;

4.班级无留降级、无考试作弊等违纪学生;

5.评定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15%。

(五)集体奖评定时间:每年9月份。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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