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18-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沈阳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沈阳医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分。

本规定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沈阳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在校进行宗教活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及认识态度,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者被收容审查后释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治安拘留或收容审查期间,证实并无违法行为,误被拘留或收容审查者,免于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火、用危险品或者私自使用电炉等电热器者,除按规定没收所用电器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私自接电源线或者破坏电路设施、广播线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内在校园里大声喧哗或者超强度播放录音者,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社会造成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会期间起哄、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或者喧哗打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内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酒后肇事或者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住宿生旷宿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旷宿,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建立非法组织,编印非法刊物者:

(一)为首筹建非法组织,尚未正式开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组织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建立非法组织,尚未参加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已参加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编印非法刊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系非法刊物,而在上面发表文章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参与反动组织或者批印反动刊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为首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3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或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偷窃者(包括两次),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污秽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参与打架、滋事但未造成伤人后果者,负次要责任一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负主要责任一方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皮肉红肿、见血)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经认定需住院治疗)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以致发生病危或造成后遗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凶器)打架斗殴者:持械(凶器)威胁,但未形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持械(凶器)打架,但伤害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持械(凶器)打架,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以上各款中,凡因打架致伤而需要付医疗费用者,均由肇事责任者负担,已触犯刑律的要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或者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一)阅读、观看并保存、散布淫秽、封建迷信、邪教书刊或者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并保存、散布淫秽、封建迷信、邪教书刊或者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开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参见《沈阳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并做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复核,由主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按照《沈阳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存入学校文书备案。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工作处审定后,起草处分意见书,主管校领导签发。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校应当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公示。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对从处分之日到学生毕业,时间不满12个月者,按规定处分期限不低于6个月。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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